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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239号

刘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绰号:河南佬,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2008年8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经电话联系,到本区中山大道东219号“天彩宾馆”8203房内,以700元的价格向何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净重3.19克),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经检测,其尿液样本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手机通话记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何某、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化验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虽不构成累犯,但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的毒品1包(净重3.1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轩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