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深圳市一统精密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4。法定代表人杜波,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桌科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组织机构代码×××1-5。法定代表人XX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一统精密模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桌科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一统精密模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一统精密模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一统精密模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官玉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