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周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二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