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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56号

郭某某诉王某某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周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二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