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杜某。被告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清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宫 娟 来源:百度“”
杜某与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杜某。被告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清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宫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