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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2468号

杜某与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杜某。被告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清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宫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