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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63-1号

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王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辉;王升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生于1969年9月12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本区宁远堡镇龙景村**村民,现住本区高岸子新村**2口**左室。身份证号码:6203021969********。被执行人王升福,男,生于1973年2月13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永昌县河西堡镇鸳鸯池村**村民,住本区宝运里**2口**右室。身份证号码:6203211973********。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王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1日从被执行人王升福的银行账户中扣划2000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3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升福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辉20000元、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审判员  蔡国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子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