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陆宇定,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邱红旦,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柯钧,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陆宇定与被执行人邱红旦、柯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台椒商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宇定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红旦、柯钧应返还的借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邱红旦、柯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陆宇定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邱红旦、柯钧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陆宇定至今未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红旦、柯钧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30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张佳莹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