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51号
原告:柯海英,女,1986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系贵池区腾达劳保用品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汪忠明,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禄思伟矿产资源(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uizgustavoperrottirossato,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柯海英诉被告禄思伟矿产资源(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柯海英负担。
审判员 吴 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