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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51号

柯海英与禄思伟矿产资源(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柯海英,禄思伟矿产资源(安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51号

原告:柯海英,女,1986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系贵池区腾达劳保用品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汪忠明,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禄思伟矿产资源(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uizgustavoperrottirossato,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柯海英诉被告禄思伟矿产资源(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柯海英负担。

审判员 吴 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