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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109-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周亚燕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周亚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

负责人:柯永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远、胡琛,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周亚燕,女,汉族,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惠南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周亚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亚燕应偿还借款本金9880.71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元、执行费7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朱雅贤

审判员  江锦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