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44号
原告:雷某
委托代理人:靳琦,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原告雷某诉被告徐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5日依法由
审判员黄作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靳琦以及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29日生育女儿徐某甲。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12月1日在湛江市麻章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徐某甲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拥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原告认为,虽然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徐某甲抚养权归属被告,但是按照原告当时理解,就是女儿户口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意思。女儿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与原告有深厚的感情,且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有优良的素质品德和学识,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徐某甲由原告抚养,与原告共同生活,女儿抚养权归原告。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户口簿,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生育女儿徐某甲;证据4、离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日在湛江市麻章区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据5、离婚协议,证明离婚协议上双方对共同财产和女儿的抚养进行了约定;证据6、房产证,证明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一套和车位一个归原告单独所有;证据7、照片,证明原告与女儿多年一起生活,关系融洽;证据8、体检报告单、收据及银行对账单,证明女儿就读于佛山市龙江城区幼儿园;证据9、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系佛山市金牌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据10、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系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金牌家具材料店业主;证据11、毕业证书,证明原告毕业于高等院校,有全日制大专文凭;证据12、人类精子学,证明被告是具有生育能力的,而且被告的不育症是可以治疗的。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至11项证据无异议;对第12项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所证明的内容;被告在中山附属医院治疗了两年,医生诊断其病情是因为精子管发育不良,无法治疗,必须通过手术和通过试管才能生育。
被告辩称,被告因患有不育症,通过手术好不容易才让原告怀上女儿徐某甲。当时,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协议是原告所写。当看到女儿徐某甲的抚养权归属被告时,被告对共同财产表示放弃。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女儿抚养权归属被告。现被告疼爱女儿,有事业,并且有经济实力抚养女儿。另外,原告是大专毕业,根据其文化水平,原告称当时将女儿抚养权归属被告误解为是将女儿户口登记在被告名下是不属实的。不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佛山经营家具生意。因被告患有不育症(精子活力低下),致使要通过人工授精,双方才于2011年1月29日生育女儿徐某甲。在共同生活中,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12月1日双方在湛江市麻章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徐某甲抚养权归属男方(被告),由女方(原告)抚养,随同女方(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女方(原告)独自承担。在不影响孩子教育、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男方(被告)可以探望女儿或带女儿外游玩,但须提前一天通知女方(原告)。离婚后,被告在湛江市发展事业,女儿徐某甲一直跟随原告在佛山市生活,现就读于佛山市龙江镇城区幼儿园。2015年2月2日,原告以被告扬言要将女儿带回湛江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婚生女儿徐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权归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据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变更子女抚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徐某甲的抚养权归属于被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况且,被告疼爱女儿,有经济能力。原告以被告扬言要将女儿带回湛江为由,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不符合上述的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作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