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林理益,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汪全阶,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昌干,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理益诉被告郑昌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林理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理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理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林理益承担。
审 判 长 张怀良
审 判 员 余晓利
人民陪审员 赵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骏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