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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44号

林理益与郑昌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理益,郑昌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林理益,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汪全阶,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昌干,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理益诉被告郑昌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林理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理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理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林理益承担。

审 判 长  张怀良

审 判 员  余晓利

人民陪审员  赵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骏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