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24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繁昌县恒鑫木业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李连本,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连本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环城西路门面房予以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