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46号罪犯邓小明,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小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9日进入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益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邓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达标分累计21.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阙 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