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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77号

陈跃权与海拉尔晨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跃权,海拉尔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陈跃权,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海拉尔晨鸣纸业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海通二道街4号。委托代理人白玉壮,男,蒙古族,1961年11月24日出生,海拉尔晨鸣纸业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仁德礼街铁鑫小区2号楼。委托代理人李相国,男,蒙古族,1963年7月1日出生,海拉尔晨鸣纸业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爱国一路136号。被执行人海拉尔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海拉尔区建设镇牙克石路。法定代表人高子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祥,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跃权与被申请人海拉尔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12)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跃权于2015年2月23日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7434.2元,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179.5元,合计961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海拉尔区经济局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本院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处被执行人淘汰落后设备转让款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9.5元,社会保险费已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字(2012)20号仲裁裁决书中陈跃权申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图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跃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