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590号原告伍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委托代理人逯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自愿决定撤回本次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先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