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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张红生诉被告曹玉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曹某某涉及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刑强医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被告曹某某处于强制医疗阶段,故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连 坤

人民陪审员  刘云静

人民陪审员  何 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康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