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曹某某涉及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刑强医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被告曹某某处于强制医疗阶段,故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连 坤
人民陪审员 刘云静
人民陪审员 何 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康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