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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574号

姚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9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姚某某,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易县。委托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某,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晓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