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姚某某,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易县。委托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某,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晓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