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高琴。被执行人黄明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1336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明勇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琴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3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明勇及其妻子吕燕群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暂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本院申请,待发现黄明勇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1336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刘剑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