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62号罪犯李全峰,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全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4.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全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