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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293号

陈洁犯绑架、强奸(未遂)、抢劫、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93号罪犯陈洁(绰号“烧杰”),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农,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莆刑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洁于2009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陈洁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违规,其中两次与他犯发生争执,并有推搡行为,悔罪表现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洁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