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39号
原告:贾兆宝,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凤阳顶津饮品有限公司,、工业路以东地块。组织机构代码:07094699-3.
法定代表人:杨乾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小献,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兆宝与被告凤阳顶津饮品有限公司、孙小献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兆宝于2015年3月20日以被告凤阳顶津饮品有限公司、孙小献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兆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缪守明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兆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兆宝负担。
审判员 陆先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玉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