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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39号

贾兆宝与凤阳顶津饮品有限公司、孙小献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兆宝,凤阳顶津饮品有限公司,孙小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39号

原告:贾兆宝,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凤阳顶津饮品有限公司,、工业路以东地块。组织机构代码:07094699-3.

法定代表人:杨乾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小献,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兆宝与被告凤阳顶津饮品有限公司、孙小献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兆宝于2015年3月20日以被告凤阳顶津饮品有限公司、孙小献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兆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缪守明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兆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兆宝负担。

审判员  陆先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玉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