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861号

黄清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黄清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61号罪犯黄清波,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清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清波退赔赃物诺基亚7610手机一部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890元给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作出(2007)泉刑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28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11月4日、2013年1月18日分别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2029号、(2013)三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清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清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