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918号罪犯黄少东,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元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少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黄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3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少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15.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少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少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