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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36号

昆明纳金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屈停停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昆明纳金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屈停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纳金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停停。

上诉人昆明纳金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60百盛大厦9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与昆明纳金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纳金上海分公司”)约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向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纳金上海分公司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亦即双方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现纳金上海分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丧失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以纳金上海分公司的上级公司即上诉人为被告,并选择向纳金上海分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故,本案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杨洁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