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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319号

艾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艾某某,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19号原告艾某某,女,1987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告雷某某,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

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艾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雷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艾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是艾某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香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