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19号原告艾某某,女,1987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告雷某某,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
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艾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雷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艾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是艾某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香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