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927号罪犯陈某雄,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9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
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龙刑初字第93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起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雄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