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50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代理
审判员 颉金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