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884号申请执行人丁邦龙,电话号码。被执行人李海鹏,电话号码。丁邦龙与李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皋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5元,执行费27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