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77号罪犯汤永华,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大队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6日作出(2004)龙新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永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岩刑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汤永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4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07年10月30日、2010年2月10日、2012年7月3日分别作出(2007)三刑执字第1099号、(2010)三刑执字第211号、(2012)三刑执字第1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28.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永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