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914号罪犯聂桃,又名叶桃,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狮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10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2月18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先后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4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12.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聂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聂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