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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771号

陈奋卫受贿罪,陈奋卫贪污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奋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71号罪犯陈奋卫,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八监区服刑。本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4)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奋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3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6月9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7年4月29日、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7)三刑执字第434号、(2009)三刑执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二年二个月和二年(刑期至2019年6月29日止)。该犯因病于2011年4月29日保外就医,2014年4月29日收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陈良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奋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奋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2010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6月至2014年10月考核达标累计22.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达标评定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陈奋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奋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刑期自2003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