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仁忠,男,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吉利,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西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吉利给付王仁忠案款2950元及诉讼费130元。王仁忠于2007年2月1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案款47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