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住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绍平,行长。被执行人许丽珍,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许成安,男,193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戴玉英,女,194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许学清,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许丽珍、许成安、戴玉英、许学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5035.8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份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42110.36元,至2014年6月24日止尚欠申请执行人42925.44元及利息2221.0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我院查封,无法在短期内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彭跃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