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637号申请人刘志龙,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执行人高文琳,女,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泸西县。被执行人王昊,男,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刘志龙与被执行人高文琳、王昊健康权纠纷一案,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泸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志龙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文琳、王昊在本院共涉及多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较大。经本院执行,到位标的735484.56元,其余案款被执行人高文琳、王昊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志龙自愿放弃参与本次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泸西县人民法院的(2014)泸执字第6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宏
审判员 赵保明
审判员 周江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