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执字第304号

信用社冻结裁定书 (35)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304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左建波,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东团旺村51号。本院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丕希银行账户存款17655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希彬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

书记员  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