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304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左建波,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东团旺村51号。本院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丕希银行账户存款17655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希彬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
书记员 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