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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766号

林建才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林建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66号罪犯林建才,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大学文化,原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路灯管理科科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严管中队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思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止2020年6月1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9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陈良平,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建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建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建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建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12日起止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