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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03号

徐培华与陶剑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培华;陶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黄浦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徐培华,女,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陶剑霞,女,1977年10月18日生,回族,住上海市。 徐培华诉陶剑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另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剑霞银行存款人民币2,049,460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陶剑霞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 颖

审判员  张存良

审判员  顾保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