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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037号

曲洪涛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曲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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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037号罪犯曲洪涛,男,66岁(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0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曲洪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曲洪涛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4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1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11月5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2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9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5月26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26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8月22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5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5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对罪犯曲洪涛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曲洪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曲洪涛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曲洪涛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洪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曲洪涛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曲洪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曲洪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