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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797-1号

曾显平与林瑞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显平,林瑞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797-1号申请执行人曾显平,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瑞彬,男,汉族,1959年3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曾显平与被执行人林瑞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0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林瑞彬名下唯一房产,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46.98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湖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樊 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