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96号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新华东街83-2号。法定代表人查学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丽琴,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迎红,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满族,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高振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振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月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