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镇海北街256号秀水华庭A区9号楼1梯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俊敢,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陈良,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良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良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森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超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