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娄宵涵,女,2011年2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娄臣良,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建新、周晓娟,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金海,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剑晖,经理。
原告娄宵涵与被告潘金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共厦门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同意省高速公路交警厦门大队执法变更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精神,该案应由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叶小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甲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