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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52号

烟台三德木业有限公司与薛显登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烟台三德木业有限公司;薛显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52号原告烟台三德木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西里村。组织机构代码:56143773-9。法定代表人马春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浩然,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显登,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显登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德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烟台三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冀文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