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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762号

唐云旗受贿罪,唐云旗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云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62号罪犯唐云旗,男,1956年4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云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7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陈良平,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云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云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得28.4个达标分。该犯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罪犯唐云旗的妻子周婉华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假释帮教协议,福建省建阳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唐云旗适合接受社区矫正,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唐云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云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