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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行非审字第00018号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与乐国洪交通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乐国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忠法行非审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1476-0。法定代表人袁万林,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被执行人乐国洪,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国洪交通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于2015年3月2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撤回对被执行人乐国洪作出的忠交执罚字(2014)第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程 慧

人民陪审员  吴宗凯

人民陪审员  刘先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