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广辉,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开封县拨叉集团工人,现住河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2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广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赵广辉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B×××××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开封县园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县世纪广场北门口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广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广辉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证明、酒精呼气测试、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广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广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广辉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广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广辉的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