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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1777-1号

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陈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陈凤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777-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英。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19160-5。住所:昆明市东寺街与环城南路交叉口保山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

被执行人:陈凤芹,女,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6766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74000元。除此之外,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人予以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法执字第17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届时,已执行部分依法予以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  张宗波

代理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