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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305号

林反成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林反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305号罪犯林反成,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抢劫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反成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反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达标分8分。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反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反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