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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05942号

原告刘家云与被告伍小平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刘家云,伍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5942号原告刘家云,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洪安,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小平,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云与被告伍小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云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家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刘家云负担。

审判员 戴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蔺姿慧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