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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68号

徐极明与海拉尔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极明,海拉尔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徐极明,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海拉尔晨鸣纸业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委托代理人白玉壮,男,蒙古族,1961年11月24日出生,海拉尔晨鸣纸业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李相国,男,蒙古族,1963年7月1日出生,海拉尔晨鸣纸业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海拉尔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高子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祥,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徐极明与被申请人海拉尔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12)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极明于2015年2月23日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7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处被执行人淘汰落后设备转让款中,将社会保险费已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字(2012)20号仲裁裁决书中徐极明申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图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跃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