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30号罪犯张立影,男,1980年03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5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立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7.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立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